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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服务的品质标准(酒店点评好评大全)

来源:a8直播    发布时间:2024-06-03 22:00:19

 

  对于那些热爱旅行、寻找舒适住宿体验的旅客来说,酒店点评是他们了解酒店服务的品质、设施、环境等方面的重要方法。下面是一份酒店的点评好评大全,帮助您更好地了解酒店,选择最适合您的住宿。

  1. 热情周到的服务:酒店员工始终保持微笑,热情接待每一位客人,无论是入住还是离店,都可以感觉到家的温暖。

  2. 专业贴心的服务:酒店员工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能够为客人提供专业的旅游建议、餐饮推荐等服务,让您的旅行更加愉快。

  3. 细致入微的服务:酒店员工关注客人的需求,无论是房间清洁、设施维护还是其他细节问题,都能迅速得到解决,确保客人享受到高品质的服务。

  1. 舒适的客房:酒店客房宽敞明亮,布置温馨舒适,提供高品质的床上用品和洗漱用品,让客人享受到如家般的睡眠体验。

  2. 先进的设施:酒店配备先进的设施,如高清电视、高速Wi-Fi、健身房等,满足客人的各种需求。

  3. 丰富的娱乐设施:酒店设有酒吧、咖啡厅、会议室等娱乐设施,为客人提供丰富多彩的休闲娱乐活动。

  1. 优美的自然环境:酒店周围环境优美,空气清新,为客人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

  3. 安静的居住环境:酒店内部环境安静,没噪音干扰,让客人能够安心休息。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评定和管理,提升旅游景区服务的品质和管理上的水准,树立旅游景区行业良好形象,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及相关评定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景区,是指可接待旅游者,具有观赏游憩、文化娱乐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对应旅游服务,且具有相对完整管理系统的游览区。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均可申请质量等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规划区分为5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1A、2A、3A、4A、5A。

  第四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以人为本、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旅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判标准、评定细则等的编制和修订工作,负责对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判标准的实施来管理和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判标准的实施来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国务院旅政主管部门组织设立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授权并督导省级及以下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开展评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政主管部门组织设立本地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按照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 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及时向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报备各级评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成员组成与变动。

  第八条 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须全面掌握本地区各级旅游景区新增及变动情况,实现动态管理,每年分别于6月底和12月底将本地区各级旅游景区名称和数量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省级及以下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出现玩忽职守,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上级评定机构可以撤销其已获得的评定权限。

  第十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标牌、证书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由相应评定机构颁发。旅游景区在对外宣传资料中应正确标明其等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牌,须置于旅游景区主要入口显著位置。

  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可根据自身的需求自行制作庄重醒目、简洁大方的质量等级标志,标志在外形、材质、颜色等方面要与景区特点相一致。

  第十二条 3A级及以下等级旅游景区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授权各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省级旅游景区评定委员会可向条件成熟的地市级旅游景区评定委员会再行授权。

  4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5A级旅游景区从4A级旅游景区中产生。被公告为4A级三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可申报5A级旅游景区。5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第十三条 申报3A级及以下等级的旅游景区,由所在地旅游景区评定机构逐级提交评定申请报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和创建资料,创建资料包括景区创建工作汇报、服务的品质和环境质量具体达标说明和、景区资源价值和市场价值具体达标说明和。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旅游景区评定机构组织评定,对达标景区直接对外公告,颁发证书和标牌,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申报4A级的旅游景区,由所在地旅游景区评定机构逐级提交申请申请报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和创建资料,省级旅游景区评定机构组织初评。初评合格的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评定机构向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提交推荐意见,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通过明查、暗访等方式来进行检查,对达标景区对外公告,颁发证书和标牌。

  第十五条 申报5A级的旅游景区,由所在地旅游景区评定机构逐级提交申请报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和创建资料(含电子版),省级旅游景区评定机构组织初评。初评合格的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评定机构向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提交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对申报5A级旅游景区的评定程序如下:

  (一)资料审核。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依据景区评判标准和细则规定,对景区申报资料做全面审核,审核内容有景区名称、范围、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及发展状况等。通过审核的景区,进入景观评估程序,未通过审核的景区,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重审。

  (二)景观价值评价。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建由相关方面专家组成的评议组,听取申报景区的陈述,采取差额投票方式,对景区资源吸引力和市场影响力进行评价,评价内容有景区观赏游憩价值、历史背景和文化科学价值、知名度、美誉度与市场辐射力等。通过景观评价的景区,进入现场检查环节,未通过景观评价的景区,两年后方可再次申请重审。

  (三)现场检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国家级检查员成立评定小组,采取暗访方式对景区服务的品质与环境质量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有景区交通等基础服务设施,安全、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导游导览、购物等游览服务设施,电子商务等网络服务体系,对历史背景和文化、自然环境保护状况,引导游客文明旅游等方面。现场检查达标的景区,进入社会公示程序,未达标的景区,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现场检查。

  (四)社会公示。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对达到标准的申报景区,在中国旅游网上进行七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公示阶段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旅游景区通过公示,若出现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情况,将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核实和调查,做出相应决定。

  (五)发布了重要的公告。经公示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景区,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发布质量等级认定公告,颁发证书和标牌。

  第十七条 各质量等级旅游景区一定要按照国家统计部门和旅政主管部门要求,履行《旅游统计调查制度》,按时报送旅游景区各项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现场工作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查员担负。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分为国家级检查员和地方级检查员。

  第十九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需熟练掌握国家标准及相关细则要求,熟悉景区建设管理知识,业务水平高,实践经验比较丰富,严格遵守评定工作规范(见附录),工作责任心强。

  第二十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由旅游景区研究、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旅游景区协会成员单位的有关人员,景区评定机构的有关人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采取分级培训聘任的方式。国家级检查员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培训,经国务院旅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聘任并颁发证书,地方级检查员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聘任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国家级与地方级检查员每三年进行一次审核。对于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未按工作规范开展工作、未承担相应工作职责以及由于种种原因不再适宜担负旅游景区评定工作的检查员,不予通过审核,并取消旅游景区检查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所评旅游景区要做监督检查和复核。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建立全国旅游景区动态监测与游客评价系统和景区信息管理系统,系统收集信息和游客评价意见,作为对旅游景区监督检查和复核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 对游客好评率较低、社会反响较差、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被游客进行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及未按时报送数据信息或填报虚假信息的景区,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4A级及以下等级景区复核工作主要由省级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和实施,复核分为年度复核与五年期满的评定性复核,年度复核采取抽查的方式,复核比例不低于10%。5A级旅游景区复核工作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每年复核比例不低于10%。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景区解决方法包括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

  旅游景区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应的等级评定机构。

  第二十八条 旅游景区被处以签发警告通知书和通报批评处理后,整改期满仍未达标的,将给予降低或取消等级处理。凡被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等级。

  第二十九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权限如下:

  1、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对达不到标准规定的3A级及以下等级旅游景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2、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对达不到标准规定的4A级旅游景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如需对4A级旅游景区作出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须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批,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对外公告。

  3、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对达不到标准规定的5A级旅游景区作出相应处理。

  4、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对达不到标准规定的各级旅游景区,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通知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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