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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益阳大宇玻璃的玻璃门质量差售后更差!

来源:a8直播    发布时间:2024-06-12 21:29:13

 

  于2012年12月份,到大宇玻璃定制了玻璃门,到2013年4月就呈现质量上的问题,现在门快掉了,昨日跟大宇的门店联络,他们说今日就组织过来修理,比及今日上午跟大宇联络,说现已下午组织人来修了,到了下午打了7.8个电线点了,总算有人接了,接的人一开口还说下午会来修,都是下午6点了,还下午,这不明摆着糊弄人。就问他们究竟来不来修,要是不来就给个精确的信,来就必定要来,谁知那儿大宇的人却牛气冲天的问我究竟想怎么搞。我能怎么搞,你们一诺千金的把门修好不就能够了,谁知话还没说完,就把电话挂了,还关机。真是没见过这么没诚信的商家,情绪极端恶劣。真不知道大宇的生意是怎么做下去的。

  这个黑店早就被曝光无数次了!2013-04-09 14:26:450网友230大宇玻璃职工玩下套路、拉下联系、耍下花招还能够。要说为客户办实事,还差起点。

  能够投诉到消协。有顾客权益维护法2013-04-09 21:22:300网友551前不久,益阳大宇玻璃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兼总经理谢可可突发性病故。旗下运营的几所玻璃国际门店上的招牌也化为乌有2013-04-23 23:35:510网友859大宇玻璃老板谢可可已死2013-08-30 10:38:590网友256赵明凯与益阳市大宇玻璃有限公司健康权胶葛一案

  原告赵明凯(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益阳市大宇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健康权胶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广益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审判员颜志军、人民陪审员陈新宇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卜红梅担任法庭记载,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明凯及其托付代理人仇安德、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谢可可及其托付代理人何勇、庄牛生均到庭参加了2012年10月30日的诉讼,原告赵明凯及其托付代理人仇安德和被告的托付代理人何勇均到庭参加了2013年4月1日的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原告经别人介绍,于2011年8月23日上午应邀到被告单位面试,经过沟通和沟通,被告对原告表示满意,两边约好第二天开端原告来被告处了解作业环境,争夺赶快进入作业状况。次日,原告依约来到被告单位,因该作业场所全部是玻璃装饰,形成了反光,又无必要的栏杆维护,致使原告不小心从二楼跌入一楼,身受重伤,已构成壹级伤残,给原告形成了巨大的健康危害和经济丢失,恳求判令被告承当雇员危害补偿相应的职责,补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必要养分费、住院膳食补助费、住宿费、交通费、精力危害补偿、残疾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医治费等各项经济丢失合计1163927.1元。

  被告辩称:原告诉状所述与现实彻底不符。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雇佣联系,也不存在任何其他法律联系。被告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该承当补偿职责。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自主择业的,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谢可可原系战友。2011年8月23日上午,原告为找作业与案外人梁瑞光一同到了被告处,谢可可予以了招待。正午,谢可可留原告吃了饭。饭后,原告与谢可可持续在公司攀谈,下班前,谢可可对原告讲:假设没有什么事,从第二天起原告能够来被告处了解状况。8月24日8点前,原告在被告未具体组织的状况下,到被告工作大厅,其时,大厅的二楼正在搞装饰,一楼上二楼的楼梯处放有角铁,角铁上放有木板,靠落地窗的立柱上标明着:非施作业业人员请勿上楼!!!原告踏着木板走上了二楼,二楼过道上堆积有一些施工资料和杂物,没有建围栏。原告在二楼过道上边走边看,侧对着门往撤退,忽然脚踏空了,从二楼摔到了一楼的地板上。原告不久被120急救车送往益阳市中心医院医治,至同年9月17日出院,共住院24天,用去医疗费51678.1元。原告的住院膳食补助费为12元/天×24天=288元。出院医嘱为:拆内固定手术,需住院手术费7000元,持续门诊恢复医治。2011年11月11日至同月26日,原告又在益阳市榜首中医医院门诊医治,共用去医药费1131元。2012年4月17日至同月18日,原告到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门诊,用去医疗费7633.8元,医嘱为:神运养分医治,持续恢复医治,随诊。原告为治伤共用去医疗费用60442.9元。原告的伤势,2012年3月20日,经益阳市公安局法医检验所判定,判定定见为壹级伤残。2012年12月31日,经益阳市银城司法判定书判定,判定定见为:被判定人赵明凯1、L1椎体紧缩性骨折并彻底截瘫;2、左跟骨开放性破坏性骨折;3、左表里踝骨折;4、多处软组织危害,按照相关规定,已构成贰级残、拾级残、拾级残。剖析阐明定见为:1、主张壹人长时间护理;2、遵医嘱定时撤除腰部内固定,医疗费柒仟元左右,撤除内固定时间,持续全休壹个月。原告用去判定费1000元。

  上述现实,有居民身份证、证明、患者出院告诉、病况证明、门诊病历、住院和门诊医药费收据、门诊处方笺、益阳市紧迫救援中心出行记载、法医学人体危害所形成的程度判定书、司法判定定见书、判定费发票、现场相片、当事人的陈说等依据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为找作业到被告处了解状况时不小心从二楼摔下受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构成劳作联系,也不构成劳务联系,因而本案的定性不是供给劳务者受害职责胶葛,应是健康权胶葛。原告自行且不管警示标志的正告,走上正在施工的被告工作大厅的二楼,自己不小心在撤退过程中摔下,对本身危害丢失的形成应负首要职责,宜承当70%;被告虽在二楼处立有警示标志,但二楼围栏没有建好,存在安全危险危险,一起没有及时阻挠原告,对原告危害丢失的形成应负非必须职责,宜承当30%。被告关于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该承当补偿相应的职责的辩称定见,因与客观现实不符,故本院不予支撑。原告所供给的法医学人体危害所形成的程度判定书,是公安部门出示的,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判定办理问题的决议》第七条榜首款之规定,归于无效判定。原告供给的司法判定定见书契合依据的三性,本院予以采用。原告申述的榜首次伤残判定之前后的护理费分别为17780元、609600元(按20年核算),原告申述的误工费17780元,没有超越现有规范,应予支撑。原告之母张运娥,现年75岁,原告现有6位兄妹。被抚养人张运娥的生活费为:5179元/年×5年×(0.9+0.01×2)×1/6=3970.57元。原告的残疾补偿金为:18844元/年×20年×(0.9+0.01×2)=346729.6元。原告的养分费酌定为10000元,精力危害抚慰金酌定为10000元,后续医治费为7000元,交通费酌定为2000元,原告因伤残所受的身体丢失合计为1086591.07元。原告关于住宿费的诉求,因无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撑。原告关于医疗费超越本院确定部分的诉求,因依据不充分,故本院不予支撑。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职责法》第六条榜首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七条榜首、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榜首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榜首款、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被告益阳市大宇玻璃有限公司在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给原告赵明凯因伤残所形成的医疗费、后续医治费、护理费、残疾补偿金、养分费、住院膳食补助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325977.32元和精力抚慰金10000元,合计335977.32元。

  假如未按本判定指定时间实行给付金钱责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

  本案案子受理费6300元,由原告赵明凯担负4300元,被告益阳市大宇玻璃有限公司担负2000元。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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